玉溪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
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玉溪市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干预的问题,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规范和加强各级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问题。
2.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3.确保顺畅高效。强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4.抓好统筹协调。注重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提出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县(市、区)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指导,对跨县(市、区)有关纠纷及重大生态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三)强化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县(市、区)党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对工业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自然资源开发、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将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各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并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局长提交市政府任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的任免,在征求市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和考核要听取驻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在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审批任免。
落实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行政职能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机构剥离,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一起划转到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在高新区独立设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和考核要听取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意见。县(市、区)管理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承担。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确保反馈意见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推动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玉溪市环境监测站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玉溪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其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任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组织部意见。市级生态环境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职能整合,强化生态环境质量分析研究,保障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技术支持。
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名称规范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一并上收到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领导。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任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党组成员,任免事先应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意见。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要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四)调整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能,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县(市、区)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规范设置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
依法赋予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等。市、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生态环境执法用车。
(五)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责。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区域发展与乡村振兴办公室、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相应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职能的机构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的业务指导,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各级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属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党组领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织设置工作。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纪委省监委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一)成立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构建纵向联动协作机制。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对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业务工作统一管理,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工作有效联动。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协调联动,接受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省辐射环境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三)构建横向联动协作机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席会商、联动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和应急响应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机制。
(四)构建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生态补偿,积极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五)构建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等工作,实现与县(市、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应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情况及时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有关政策措施
(一)合理解决人员编制。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改革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二)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对划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具体组织开展划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规定执行,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属于政府性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承担,与上划单位不可分割的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上划。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划转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经费保障标准由市级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统一保障。
(四)统筹干部交流使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任用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加强干部横向、纵向交流使用。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玉溪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改革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改革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要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妥善解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跟踪分析,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工作方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党组织设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工作方案;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工作方案;资金债务和资金保障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制定工作方案。在改革过程中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改革过程中资金资产资源的审计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要为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稳步有序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2个月内,完成有关配套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报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编辑:玉溪市委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