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区域禁飞无人机的通告
为确保云南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和云南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在对云南北移亚洲象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期间,指挥部所确定的安全防范空域内划定临时空中管制区域。管控期间管控区域内禁止进行升降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和放风筝、升气球等可能影响活动安全的行为。如有飞行需要,应当向云南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省级指挥部报批准,并向云南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玉溪市指挥部书面报备。
管控期间,请广大公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北移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玉溪市指挥部
202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