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针对第一种形态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边界不清晰、尺度不一致等问题,峨山县纪委县监委出台相关实施办法,规范了第一种形态运用,助力监督执纪提质增效。
为破解第一种形态运用中责任履行主体界定含糊、推诿等问题,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着眼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促进、落实整改与跟踪回访相贯通,于2021年初出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分别对党委(党组)及纪委监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明确;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进一步推动第一种形态高质量落实,把许多“疥癣之疾”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前总觉得对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三者间界限模糊,在具体适用中难以把握,现在明晰了第一种形态具体运用,使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标尺’,监督执纪更加精准了。”峨山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将抓住各级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强化第一种形态运用,切实筑牢廉政监督第一道防线。”(记者 沈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