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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免税购物出新规

央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记者宋雪)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公示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

记者了解到,《若干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是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若干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一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分别设置了惩戒措施。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六种惩戒措施:一是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二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三是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四是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编辑:刘玉霞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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