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冰箱迟迟不发货 店铺竟然人去楼空
发布时间:2023-01-11
[导语]

  今年双11,赵先生在国美电器顺城店购买了一台价值6500元的冰箱,本以为这是一次愉快的购物,可没想到,1个多月过去了,赵先生购买的冰箱迟迟没发货,协商退款也久久得不到答复,近期,赵先生再次前往国美电器顺城店,让他更意外的是,这家店已经人去楼空。

  【案情】

  今年双11,赵先生在国美电器顺城店购买了一台价值6500元的冰箱。付款之后,赵先生便回家等待冰箱发货,可销售承诺的三天之期过后,冰箱还是没有到货,为此,赵先生找到了当时的销售,这名销售表示,由于操作失误,单据漏开,希望赵先生能再等三天。三天以后,赵先生一直没有收到货,客服的答复是给单子开错了、问他能不能再等几天,但赵先生一直等了一个月也没有收到冰箱,感觉事有蹊跷,赵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在民警的协调中,商场方同意尽快发货,并再次承诺冰箱将在12月23日之前到货,如今,商场的这句承诺又成了空谈。

  商场方一拖再拖,赵先生本想再次到店中讨要说法,可没想到,商场已经人去楼空。随后,记者拨通了国美电器顺城店负责人的电话,在记者表明身份后,这位负责人立刻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求助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尽快与国美电器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释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通过口头方式成立了买卖合同,并且赵先生已经支付了货款,履行了支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商家应当履行向赵先生交付冰箱的义务。

  商家迟迟不发货,已经违法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建议首先可以先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其次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款项,并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但在本案中需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证实收取款项的销售人员与商家的关系。在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不要向销售个人转账,相关款项务必向商家支付,并且索要收据凭证留存。

  云南网综合整理



编辑:王雪峰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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