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玉溪街头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肇事?法院判他赔偿17万!
发布时间:2023-03-01来源:红塔区人民法院

近日,红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一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8日19时许,廖某醉酒骑行某公司经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沿南北大街骑行至与聂耳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廖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71mg/100mL。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该事故造成张某膝盖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并同时起诉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某公司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红塔区法院判决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驳回张某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电动自行车经营公司具有经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主体资格,且事故车辆各种技术性能合格,该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共享自行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5万元的非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并以显著方式标注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饮酒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并不违法,廖某系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但大多数人认为这只限于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此可见,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廖某不是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营公司已经为电动自行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大多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得以弥补。

该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广大市民应当提升安全意识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编辑:王雪峰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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