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保障我市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针对当前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3年4月14日至5月31日,对全市达到4级(含)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的林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
二、在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除景区景点外,实行林区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林区,未经批准禁止组织开展入林团体活动及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禁止祭扫活动焚香烧纸、燃放鞭炮。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实行市级干部包县、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级干部包组,将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逐级报备。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进行调度,发现不到位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举报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的,经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119。
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玉溪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