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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十四)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应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陈某与蔡某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四川省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3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某某、陈某和蔡某等人分赃。

诉讼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某某、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老年人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通讯员 郭鹏整理)

编辑:刘玉霞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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