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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冬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

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

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

11月15日

玉溪市政府食安办发布

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详情如下↓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2023年5号)

冬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是毛茛科乌头属植物的干燥块根,呈圆锥形,状如乌鸦之头,故又名乌头。草乌除去母根、须根及泥沙,剩余部分称为“附子”。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

二、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作为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 ,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六、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七、各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十、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编辑:高倩   审核:陶晓兰   终审: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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