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采供血应急保障以及考核评价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医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玉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驻玉部队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提升群众对献血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单位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每年1―2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7―8月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集中开展献血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周、日)。
第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中心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固定献血者队伍,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本市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提倡所在学校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固定献血屋(点)、流动采血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调整固定献血屋(点)的,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献血者献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1次按照捐献全血1000毫升核算。
成分血的献血量、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补贴。
对参加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休息。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累计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累计献血不足10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本人免交3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除献血者本人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交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除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核算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各级医疗机构和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符合减免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患者减免临床用血费用。
第十七条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医保部门、市中心血站和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信息平台,推进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减免、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游览市、县(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住院押金、停车费;
(四)每年在市中心血站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1次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优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