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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屏才换就坏 消协调解后退款

近日,易门县常女士到一家手机维修店花费500元更换了手机屏幕及后盖。使用一个月后,常女士发现刚换的手机屏幕无法正常使用,且出现了明显裂痕,怀疑手机屏幕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找商家协商处理。商家现场查看后确认手机屏幕确实存在问题,但要求常女士重新出钱才能更换屏幕。   

“商家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什么还要我出钱进行更换?应该由商家给我更换,赔偿我的损失。”常女士对商家的要求表示无法理解,多次沟通无果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易门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易门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该手机维修店的经营者无法提供手机屏幕的相关合格证明,且未明确告知常女士维修后手机新屏幕的“三包”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经营者退还常女士400元费用,并承诺日后会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在对此案件的评析中,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无法证明该手机屏幕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玉溪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冯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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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玉霞   审核:刘燕   终审:马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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