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党日活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保护森林资源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清明风起春耕忙,玉溪市公安局始终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巡查+宣传+打击”模式构建立体防火体系,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多层级联动,织密防火“责任网”
玉溪警方明确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警力,按照划分的重点巡护区域,采取“徒步+车巡”的方式,深入林区、田间地头、墓地、城市面山开展拉网式巡查防控,对祭祀点、秸秆焚烧区实施“点对点”动态监管,同时利用无人机、红外监测仪开展“空中+地面”立体巡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为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玉溪警方先后出台多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各警种资源力量,以“万无一失”的底线思维和“一失万无”的忧患意识,切实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针对焚烧秸秆、烧荒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管控野外火源,从源头上切断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其间,共开展巡查300余次,巡查重点部位、区域50余处,教育劝导群众2万余人。
开展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宣传。
多形式宣传,奏响防火“交响曲”
清明前后,群众祭祀扫墓、春游踏青、春耕备耕活动增加,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玉溪警方采取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上门发放防火宣传资料、发布倡议书、集中宣讲典型案例警示、解读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四不一带”防火要求(不携带火种、不野外用火、不烧荒积肥、不燃放鞭炮,带鲜花祭祀)等方式,用家常话讲透政策,宣传文明祭祀理念,重点讲解违法成本及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实现责任到人、监管到点、宣传到户,从根源上杜绝火灾隐患。其间,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受教育群众3000人次。
到进山路口检查站了解情况。
多渠道共治,筑牢安全“防火墙”
各级森林警长联合护林员、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与林草、应急等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共同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通过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与周边村(社区)建立联防机制、建立健全从监测预警到扑救善后全流程应急管理体系、进山路口设立联合检查站、引导群众学习森林防火知识等方式,实现“山有人看、林有人护、火有人管”。同时,强化《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执行,对违反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火规定的行为严管重罚,形成警示效应。
警方提醒:
文明祭祀,绿色缅怀。自觉摒弃烧纸、燃香等传统陋习,通过献花、植树、网上祭扫等环保方式表达哀思。
严守法规,共护生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山、林区吸烟等行为,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或12119报警。
群防群治,人人有责。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争当森林防火的巡查员、劝导员、信息员,共同守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 相关法规链接:
进入林区做到“九不准”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进入林区必须做到“九不准”: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不准炼山造林;不准见火不报、不救;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放火罪和失火罪面临的刑责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讯员 刘张芳莹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