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率先作出决议助力“三法”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发布时间:2023-03-21来源:玉溪网

日前,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推动“三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了“三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三法”,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讲好聂耳和国歌的故事”重要指示精神在“聂耳故乡”落地落实,根据宪法和“三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贯彻实施“三法”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州(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对推动“三法”贯彻实施作出专门决议。

明确工作职责。决议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推动“三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小学等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及人员负责“三法”宣传教育和国旗、国歌、国徽的管理使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奏唱国歌和使用国旗、国徽的,活动主办方应当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使用及国旗、国徽的收回承担管理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辖区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情况,依法处理违规违法制作、销售国旗、国徽的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处理违反“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规范要求。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使用国旗、国歌、国徽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决议对此作出规定。决议强调,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国旗、国歌、国徽的使用,并组织学习宣传有关礼仪知识。决议指出,奏唱国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并遵守法律规定和国家规定的礼仪要求,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奏唱,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决议还对国旗、国徽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宣传教育。决议指出,要把“三法”学习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全社会、各领域广泛普及宣传“三法”知识,引导全民牢固树立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歌、国徽意识,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决议要求,机关单位要将“三法”纳入干部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青少年群体普法教育,推动“三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培养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认同和尊崇,培育爱国主义情怀;要在全市持续深入开展“国旗国歌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决议强调,要常态化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持续讲好“聂耳和国歌的故事”,擦亮“聂耳故乡 红色之城 音乐之都”城市名片,努力探索玉溪在全国学习宣传贯彻“三法”新模式,打造爱国主义教育新高地。(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黎)


编辑:陶晓兰   审核: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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